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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吴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吴政公[2006]1号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

吴江市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活动,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吴江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各单位依据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第六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各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各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吴江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前款第23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本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向有关单位政务公开机构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要求提供下列政务信息的,还应同时提供权利人同意公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务信息的书面证明、向政务公开机构提交包括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

(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

第八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一)申请符合《吴江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三)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

第九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吴江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可向各单位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吴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zgwj.gov.cn。信息公开权利人可向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权利人在“中国吴江”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吴江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各单位电子邮箱即可。

(二)书面申请

信息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息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第十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有关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受理,并当即向信息公开权利人出具《受理回执》(附件八)。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

(二)信息公开权利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三)信息公开权利人就同一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公开权利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受理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由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送达信息公开权利人:

(一)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二),并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和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三),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属于免于公开的,制作《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四),并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五);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制作《非本单位政务信息告知书》(附件六),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七);

(七)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八)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吴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单位依法决定向信息公开权利人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或部分公开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吴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23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  各单位以电子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政务信息。信息公开权利人有权取得准予公开信息文件、资料的复印件、电子文件和抄录件。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各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各单位依申请向信息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开权利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经本人申请、吴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吴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6342100663414917)和电子邮箱(zwgk@zgwj.gov.cn),接受公众对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廉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吴政公[2006]1号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doc

 

 

 

 

主办单位:吴江市信息中心(0512-63982135) 吴江市文广局
苏ICP备07508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