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水利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均为股级建制。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单位工作;负责组织全局性的重大会议和活动,配合做好专题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对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文秘、档案、信息、信访、宣传、保密、安全、保卫人民武装、创建、建议提案、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水利史志、年鉴和局大事记的编纂工作;宣传贯彻水法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行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承担本系统对水行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上级机关指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承办水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受理和行政诉讼等工作;对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水利的条款提出修改审核意见。
(二)行政服务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实施取水、河道范围内限制活动、河道采砂(土)、河道工程占用、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办证等工作;组织审核、申报全市水利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督招标人、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咨询单位资质核查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审定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受理全市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财务审计科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水利资金的计划、调拨、使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价格、收费、财务等方面意见;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经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负责全系统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调任的责任审计;负责全系统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指导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考评;负责全系统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系统财务统计。
(四)组织人事科
协助局党委组织党务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中层、直属和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培养、考核、考察、任免、调配、奖励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制订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宣传贯彻组织人事工作的各项政策;负责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职工教育与培训等管理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